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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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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一直是会计工作中最重要、最复杂的问题之一。财政部1995年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其后续补充规定,首次对企业集团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进行了规范。1997年发布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规定兼并企业要按公允价值确认被兼并净资产,要将购买价格与被兼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而且还应摊消商誉。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合并方式的创新,财政部借鉴国际会计惯例,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企业合并的正式会计准则。新的企业合并准则的最大特色是引入了共同控制和非共同控制的概念,把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法反映;而对于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能辨认购买方的应当以购买法反映,不能辨认购买方的采用权益法反映。
作者 王东阳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6期363-36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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