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功能是客观存在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基础。现有的法律规定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限制在一个相当小的范围,这是不恰当的。应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当在民法基本法中设立基本的原则性条款,肯定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以应对实践生活的万千变化。可以基于基本条款将精神损害根据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类,并着重规制多发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适用于合同违约。
出处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8年第2期96-101,共6页
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