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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与《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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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4章第26条规定:“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档案利用活动中的著作权问题是档案工作在向纵深发展和向外部延伸拓展过程中遇到的新课题,是档案工作法制化建设中必然涉及的问题。
作者 王巍
机构地区 江苏徐州发电厂
出处 《天津档案》 2008年第4期11-11,共1页 Tianjin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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