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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程序正义与我国的审判制度——《正义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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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罗尔斯的正义概念中正义的对象即是用来分配社会最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的基本结构,而社会的基本结构就是社会管理制度构成的相互作用的体系。因而,将社会基本结构分解为社会基本的管理制度,并借用罗尔斯考察社会基本结构是否正义的原则理论,来考量构成该基本结构的制度的正当性,从而将制度的正义价值在理论层面上进行分析。由于程序机制是一种现代社会分配制度中的常用机制,而程序正义理论从结果正当的层面上实现了分配正义的价值,因而,有必要从理论层面上分析纯粹程序正义实现的条件及纯粹程序正义理论实现的正当性。
作者 张嫣红
出处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1期91-93,共3页 Journal of Qiqihar Junior Teachers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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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7

二级参考文献3

  • 1张志铭.《裁判中的事实认知》[A].载王敏远.《公法》(第4卷)[C].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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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汪建成,王敏远.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J].法学研究,2001,23(1):140-147. 被引量:30

共引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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