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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应直接作为认定赔偿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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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宗某、张某分别为患者张某的妻儿。患者张某因不明原因前额部持续性头痛,伴有恶心、呕吐、食欲不振1天,于2003年2月2日入住被告某医院。中医诊断:头痛(湿浊上泛)、水肿(肾虚湿浊);西医诊断: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小球肾炎。入院后给予雷公藤、蒙诺、潘生丁、金水宝及血栓通、灯盏细辛注射液等治疗。2月10日凌晨2:00患者突然出现运动性失语、颈软等症状,考虑为“中风”。
出处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期28-29,共2页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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