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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假烟却难获赔偿 举证责任的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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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某长期从事香烟零售,2004年1月两次在刘某处购得“中华”牌香烟8条和“南京”牌香烟35条,价值人民币合计11000多元。后张某发现该笔香烟可能有假,遂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经检验该笔香烟为假冒香烟。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货并双倍赔偿。
作者 吴剑平
出处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期30-30,共1页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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