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制度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基本要求,也是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犯罪人权利的现实需要;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构建有传统的"和"文化和现行刑事立法中的调解、和解、赔偿、赔礼道歉的立法理念及相关制度的支撑;渐趋成熟的市民社会孕育的社会主体的自愿、平等参与意识和大量的非政府组织、社会工作者为这一制度的建构奠定了坚实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基础。
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8年第4期140-143,共4页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资助项目"缓刑制度中的恢复性司法机制研究--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考量"(07C46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