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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合并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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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控股合并成本与计税基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方式或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或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问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作者 文拥军
机构地区 西南科技大学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61-62,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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