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准则”)中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税法规定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注:此处只提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当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86-87,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