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监管是在市场机制、法庭诉讼、国家所有制、行业自律等不能有效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政府控制方式。相对于其他机制,政府监管在人员构成、权力配置和执法机制等方面显示了其优越性,也凸现了其在市场失灵解决机制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当然,政府监管不是万能的,不能用政府监管完全取代其他市场失灵解决机制,应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和争端类型来确定各自在制度设计中的权重。
出处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8年第3期42-50,共9页
Journal of Gans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研究"(编号07SFB3007)
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编号J5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