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对于法治更为成熟的国家来说,在我国,法律的实施效果较差。在法律明文规制的领域内,人们多习惯于依靠对社会“潜规则”的领悟心得来指导交往和处理问题,而法律被搁置一旁。这种现象可以被细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作为被移植的法律制度和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制度的冲突而存在。这一部分从近代中国输入西方文明、移植国外法律制度开始成为问题,到现在为止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其二是本文所要论及的,即在没有法律移植的情况下,中国的传统社会本身就存在这种现象。如果把法律看作社会共同体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那么造成任何法律现象的原因都是整体的,对现象的解释便有无限的可能性。其中,中国传统的“公”“私”观念对造成法律条文的不被执行或不可执行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