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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与行政信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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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善意取得与行政信赖保护沟通的桥梁,前者把不动产登记视为物权登记,后者把不动产登记看作行政登记。行政登记信赖保护的适用要件要求不动产善意取得必须强调第三人善意且不存在重大过失以及真正权利人具有归责事由。在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关不能撤销违法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而是要对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采取存续保护的方式,同时赔偿因其过错导致真正权利人的损失。
作者 申惠文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理论界》 2008年第6期83-85,共3页 Theory Horiz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3

  • 1黄辉.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思考[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7(3):67-72. 被引量:35
  • 2《物权法不能回避公法问题》,载hup://www. legaldaily.com. cn/misc/2005 - 10/11/content-203740. htm.
  • 3王达.《对民事诉讼审查附属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思考》,载2003年4月21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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