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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房屋差价之损害赔偿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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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简介及判决主文 2007年7月7日,刘女士通过某中介公司,选中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公寓的商品房,并与房主祁女士签订了一份《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当天,刘女士支付了2万元定金,两天后又支付了38万元定金。此后,刘女士要求祁女士交付该商品房,被祁女士以种种理由拒绝。刘女士认为,因房屋价格上涨较快祁女士反悔,故不愿交房,于是以祁女士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祁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如果合同无法履行,则要求祁女士双倍返还定金80万,赔偿居间代理费8万元,并赔偿损失194万余元。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08年第6期40-44,共5页 China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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