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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调整——由一起房屋买卖违约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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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例 2005至2006年,11位原告为购买南京某商品住宅,先后与被告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其中第15条约定,房屋交付后90天内,开发商应按有关规定准备完备的资料,协助对方办理该房屋产权交易过户及申领有关权证手续。如违反,则按每天10元的标准向对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均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作者 吕苏榆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08年第6期45-46,共2页 China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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