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经历了1986年的颁布实施、1992年《实施细则》的解释说明和2006年的修订三个阶段。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和1992年的《实施细则》一脉相承,强调义务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各责任主体之间存在不对等性。2006年的《义务教育法则》则体现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的立法理念。
出处
《教育导刊(上半月)》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6-19,共4页
Journal of Educational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