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十一五”规划的重要战略目标。毋庸置疑,推进新农村建设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基于此,农村信用社从2004年10月29日开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信贷政策,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0.9—2.3)区间进行贷款利率浮动定价。此项政策使农村信用社有了更大的贷款定价自主权和盈利空间,同时也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及风险定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金融支持主力军的海南农村信用社自然应首当其冲。
出处
《农村财政与财务》
2008年第6期20-22,共3页
RURAL FINANCE AND FINANCIAL AFFAIR
基金
2007年度海南省科学基金项目(60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