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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激励性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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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代企业两权分离的情况下,资源配置和创造财富主要依靠经营者实现,企业的运营结果主要取决于经营者的素质和行为趋向,而经营者的素质和行为趋向则通常受企业内部机制影响,企业如果不能形成一套合理的内部机制,"委托—代理"矛盾将会深化,企业就会因此而付出较大的代价。正是为了解决"委托—代理"的矛盾,西方国家较早地发明了一种有效地激励约束办法—激励性股票期权制度。但对激励性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却是众说纷纭,笔者拟就此问题略书管见,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作者 李明辉
机构地区 西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7期301-30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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