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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授权对地震灾区部分价格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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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州人民政府: 5月12日,我省汶川发生7.8级地震后,灾区部分食品、饮用水、交通运价上涨明显,为保证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持灾区物价的基本稳定,安定民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非常时期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发改革委紧急通知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特授权我省各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期间必要时以食品、饮用水、交通运价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临时干预措施的范围及具体形式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实施时报省物价局备案,待灾情缓解后,择机取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出处 《四川物价》 2008年第5期44-4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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