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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失职当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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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确指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但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而且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向那些玩忽失职者亮“红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作者 严海洋
出处 《江苏安全生产》 2008年第6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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