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的理论工作者认为,所谓的“法律监督”,特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按照这一界定,法律监督权是由多种权力组合而成的,包括侦查权、公诉权,都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都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诉讼监督权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自无疑义。问题在于,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及公诉权是如何被纳入法律监督权的范畴的呢?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1期37-40,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