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受贿犯罪呈高发趋势,但与反腐败形势不协调的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受贿罪没有一个单独的量刑标准,而是依附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三百八十六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笔者认为,受贿罪与贪污罪虽同是职务犯罪行为,但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犯罪,不能将受贿罪和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简单等同,受贿罪不应与贪污罪适用同一罚则,刑法对受贿罪直规定独立的量刑标准。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1期63-63,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