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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确立“同级抗诉、同级再审”的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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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所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改革与完善民事抗诉制度。 一、改革民事抗诉制度的必要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也就是说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其他检察机关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直接提出抗诉,而是要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履行抗诉职能。
作者 卢勇 韩广新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1期63-64,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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