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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兼评《物权法》第60条的规定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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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何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关系到农地产权的实现,关系到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现行法律(特别是《物权法》)均没有解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问题,造成其主体虚位;农民集体三级所有,村民小组为基础更符合我国农村实际;乡镇、村、村民小组应建立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代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作者 吴祖祥
出处 《甘肃理论学刊》 2008年第3期108-111,共4页 Gansu Theory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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