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6年2月,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决定,组建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工作。同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十六次常委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8月,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挂牌成立,中共吉林省委常务副书记王先进从长春赶赴北京,出任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任局长。1988年,《宪法(修正案)》获得通过,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法律原则。1990年国务院出台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土地管理机构的诞生,《宪法》中关于土地条文的修改,《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事业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见证这一历史过程的,就是共和国第一任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王先进。
出处
《中国土地》
2008年第5期27-3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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