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大量应用,有学者提出了建立行政诉讼的调解制度。但是笔者认为,国外没有可以借鉴的相关经验,同时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理论上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目的,不符合公权力不可处分的理论;在实践中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和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无端加重了法院负担,使原本脆弱的行政诉讼更加不能令人信服。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出处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3期89-92,共4页
Ludong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