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能否在合同中约定?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一、基本案情 1993年,甲市城镇居民张某与乙市安吉乡丙村签订租用土地合同,由张某给付丙村土地租金,祖期为70年。后张某在该土地上建起了4层楼房,建筑面积共1300多平方米。1997年乙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土地上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清查,认为张某租用丙村集体土地建住宅违反了法律规定,并对张某进行了罚款。张某于1998年取得该用地房屋的产权证。
作者 杨海翔
出处 《南方国土资源》 2008年第6期40-40,43,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