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果不过分拘泥于历史进程中的复杂细节,而就历史演进的大势而言,晚清至民国年间的乡制变迁似乎可总括为:“19世纪的里保制,1900—1928年的区董警长制,1929年以后的区长制。”当然,各地的组织形式和结构不尽相同,甚至层级和名称也各具特色,但以薪制(警察制)取代旧制(保甲制)的历史趋向基本一致,并且也都始终是在“地方自治”的现代化旗帜下来规划乡村政制的。
出处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47-50,共4页
Nankai Journal:Philosophy,Literature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