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的对冲基金市场在世界上最具活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发达而灵活的监管立法,其主要由《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顾问法》和《投资公司法》等构成。美国的对冲基金监管立法具有发展性、严密性、针对性和全面性等特点,其不足主要在于立法目的有失偏颇,侧重于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而忽略了对冲基金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问题。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其必将进一步丰富与完善。
出处
《金融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05-110,共6页
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5年度重大研究项目"二十一世纪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创新与发展研究"(项目批准号05JJD820005)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