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在价值取向、注意义务、瑕疵分类及违约责任等诸方面均存有差异。我国《合同法》却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混为一谈,既不利于民事合同追求的公平,也不利于商事交易的迅捷与安全。重构我国的商事合同制度,应在维持《合同法》作为民商事合同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增设商事合同特有的规则。
出处
《理论导刊》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05-108,共4页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基金
河南省教育厅基金项目"中国商事法律责任研究"(2005-ZX-23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