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现事权与财力的统一是财政体制改革的核心。民族自治地方除了内部事权外还承担了很多特殊事权,政府组织和安排收入的财权不明,财力不足、财政困难问题仍十分突出。为此,应全面评估和规范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特有事权及其与上级政府的责任范围,以便确定相对自主的财权和一定程度的税收立法权和调整权。同时,国家要建立相对独立和稳定的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基本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履行事权所需要的基本财力需求,并逐步提高财力供应水平。
出处
《地方财政研究》
2008年第6期29-33,共5页
Sub National Fisc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