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 赵某服役两年后于2002年12月退伍,被安置在某造船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订至2009年5月1日。2007年2月,赵某因被查出患有重度肝病住院治疗。2007年9月医疗期满后,造船厂以赵某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赵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企业只按赵某在造船厂的5年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且对医疗补助费不予支付。因双方协商未果,赵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造船厂按7年工作年限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71-71,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