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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批准省方志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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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省政府同意,2007年12月29日,省人事厅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省直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闽人发[2007]226号),批准省方志委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我委将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
出处 《福建史志》 2008年第1期63-6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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