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立法与地方讼状格式对于告状与受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两者的内容也很相近。讼状格式的目的主要在于限制民众告状行为,但这主要针对的是民间细故纠纷。从巴县档案记载的地方告示及案件受理实践来看,刑事案件的启动方式多样,官府对于刑事案件的态度也很积极,与对民事诉讼力求弥讼的做法迥异。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148-154,共7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0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代四川地区刑事司法制度的变迁与演进》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7XFX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