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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刑事案件受理的制度与实践--以巴县司法档案为对象的考察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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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代立法与地方讼状格式对于告状与受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两者的内容也很相近。讼状格式的目的主要在于限制民众告状行为,但这主要针对的是民间细故纠纷。从巴县档案记载的地方告示及案件受理实践来看,刑事案件的启动方式多样,官府对于刑事案件的态度也很积极,与对民事诉讼力求弥讼的做法迥异。
作者 廖斌 蒋铁初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148-154,共7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0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代四川地区刑事司法制度的变迁与演进》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7XFX010)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巴县档案·嘉庆朝(卷49)[M].转引自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98.
  • 2四川大学历史系.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
  • 3清·黄六鸿撰.《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三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327页.
  • 4《巴县档案·乾隆朝卷87》,转引自吴吉远著.《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6-117页.
  • 5田涛,许传玺,王宏志主编.《黄岩石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4、258页.
  • 6四川大学历史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76、265、284、287页.
  • 7四川大学历史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62-433页.

共引文献4

同被引文献212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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