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国际法对自卫权的定义为:自卫权,又称国家自保权,是指当一国遭受到外来武装攻击时,而采取武力措施的权利。传统国际法将自卫权界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的自然权利,认为它是一个国家所依其国际人格所固有的、绝对的,是不需要国际法授权的。正如自然法学派所认为的,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天赋的,是由于国家的本质而被赋予的,是国家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
出处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8年第5期123-125,共3页
Journal of Liaoning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