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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课程标准》与高师音乐学专业的舞蹈课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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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对“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和“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的理解,在义务教育阶段,音乐课堂上的舞蹈类活动贯穿在感受与鉴赏,表现,创造,音乐与相关文化等各个学习领域;高中音乐课程中的“音乐与舞蹈”不同于义务教育阶段音乐课堂的舞蹈活动,而是在结构、目标、内容、形式上相对独立的,强调理解音乐与舞蹈关系的舞蹈学习模块;无论是义务教育或高中阶段,学校课外艺术活动中的舞蹈和综合性艺术活动等,都是音乐课程的重要资源。参照《音乐课程标准》中有关舞蹈教学内容及其对师资的潜在要求,高师音乐学专业的舞蹈课程内容须包括基训、语汇、作品、创编、鉴赏、实践,并设置普修和专长选修课程,在教学中,根据音乐专业学生的特点,更需要取长补短、以乐带舞,通过强调音乐与舞蹈的联系,调动听觉、动觉与视觉的积极参与,用身体感受、表现音乐,在音乐环境中学习舞蹈。
作者 谭桂琴
出处 《艺术研究(哈尔滨师范大学艺术学报)》 2006年第2期42-43,共2页 Art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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