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表明: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应依据公共产品的层次和特性,构建政府、农村社区、私人部门、非营利性组织(也称第三部门)四位一体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结构。目前,我国现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却存在着严重失衡的问题,从根本上制约着农民、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应对其进行改革与重构,要营造一种有益于实现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主体多元化和多层次制度安排的良好的政策与制度环境。
出处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08年第4期19-21,共3页
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