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管人员的履职能力直接影响着治理机制的运行。2008年,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强调要“强化准入管理,从源头上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并要求“充分发挥准入监管在持续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将持续监管各个环节、各个流程、各个方面的工作要求,更好地同准人工作挂起钩来,做到关口前移,增强监管的连续性和总体效果。”这既是银监会“管法人”理念的具体化,也对提高银行业高管人员监管水平提出了新要求。
出处
《金融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I0088-I0090,共3页
Journal of Financi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