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委托理财型受贿是时下出现的一类新型受贿犯罪。该种行为披着获取委托理财投资收益的"外衣"行受贿之实,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从其行为本质上看,同样是"权钱交易"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委托请托人理财后获取收益是合法行为还是受贿行为,其区分关键在于获取的"收益"是否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此外,订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本质未必完全相同,有必要具体研究各类"保底条款"的性质,从而正确认定委托理财型受贿。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3期21-24,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