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本充足率即银行资本与其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是用于衡量银行资本风险防范能力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根据《巴塞尔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精神,银行资本被界定为核心资本(具体包括实收资本和公开储备等)与附属资本(具体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帐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和次级债务等)两部分;全部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综观我国现有各专业银行,其核心资本充足率虽均已达到《协议》所规定的4%的标准,但全部资本充足率却远未达到8%的标准,并且不论是核心资本充足率抑或是全部资本充足率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发展之势不容乐观。
出处
《中国经济问题》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5期36-38,共3页
China Economic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