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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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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要求并非一个新生事物,早在1977年12月美国国会就颁布了《反外国贿赂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s,FCDA),其中的内部会计控制要求,主要目的就在于防止舞弊性的财务报告。根据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2006年的调查,在43个接受问卷的证券监管部门中,有38个成员存在某种形式的特定内部控制要求,这些要求广泛存在于法律、法规、
作者 袁敏
出处 《上海会计》 2008年第3期42-45,共4页 Shanghai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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