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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裸聊行为能否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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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裸聊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网上公共会议式的,即在一个公共场所集体互相进行淫秽表演,可能成立聚众淫乱罪;第二种是点对点式裸聊,由于这是私密空间内的个人行为,作为公共权力的刑罚不宜介入。第三种是点对面式,对于这种方式的裸聊能否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关键是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传播与淫秽性特征,而对淫秽信息的具体载体不应作过多限制。关于这一点,盗窃犯罪对象的财物范围由有形财物扩大到无形财物即是明证。因此,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物品,不应拘泥于有形物品,对于无形物品如信息,只要符合传播与淫秽性特征,亦可归入其中,故时点对面式的裸聊行为,可以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作者 聂昭伟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53-56,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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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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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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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王朔称郭敬明应该道歉》,《京华时报》,2007年1月27日.
  • 3《北京首例“裸聊案”引出定罪难题》,《北京青年报》2007年4月17日

共引文献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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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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