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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存在瑕疵的决议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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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应符合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障董事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对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方面存在瑕疵,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精神相违背,与公司利益不符的临时董事会决议,因其不能体现公司的团体意志,属于对董事个人表决权的滥用,应予撤销。
作者 刘海红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94-96,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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