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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券私募发行规范的适度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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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募发行是针对特定对象、以非公开方式、由特定规范加以规制的证券发行方式。其与公募发行相对应,同为资本市场中的融资渠道,能够满足发行人的不同筹资需求。源于私募发行自身的特殊性,私募法律规范的尺度把握应该合理,只有适度的规范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方便私募发行人筹集资金,同时又较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本文旨在从适度性方面探讨证券私募发行规范的完善,并从适度性角度提出完善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规范的建议。
作者 王峥
机构地区 南通仲裁委员会
出处 《金融与经济》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45-49,53,共6页 Finance and Econom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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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万光侠.效率与公平[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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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蔡奕,程红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大修改条款解析[J].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6.

二级参考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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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例如根据中国证监会1995年《关于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辅导的通知》、2000年《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股份公司必须在成立后经过一年的辅导期方可公开发行股票.
  • 3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早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
  • 4见SEC Rule 506.
  • 5例如,2003年1月9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正式出台了审理民事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 6拟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曾试图将"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纳入其直接规范体系,这一思路在其多稿草案中体现.由于理论及实务界仍存在较大争议,为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法》能够尽快顺利通过,原有立法思路发生了重大调整,草案中关于"特定基金(募集)"的规定已被整章删除,而将其留待以后再作规范.参见《投资基金法:出笼前的博弈》(《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与金融立法专家王连洲访谈),《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8月27日.
  • 71996年9月,台湾地区"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证期会")曾提出证券私募发行条文草案,拟于其"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二条增订相关规定.不过,由于在法律效力、周延性方面存在很多异议,该草案终未能如期颁布实施.
  • 8美国1993年《证券法》第4(2)条:"(本法第5条不适用于)不涉及公开发行之"发行人的交易(transactions by ansser not involving anypublicoffering)".
  • 9如此规定恐怕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国内目前还很难像发达国家和地区那样确定每个人的财产或收入状况.这方面的配套机帛建设显然也是私募发行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和保障.此外,据悉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正在起草《征信管理条例》,各环节的共同努力才能使私募活动得以规范.
  • 10米兴平,朱成刚.资金信托产品需要规范[J].财经,2002,0(20):76-77. 被引量:2

共引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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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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