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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防震的经验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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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67年开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订了第一部地区性的抗御地震的建筑抗震设计标准,就是“京津地区抗震设计暂行规定”。明确了北京和天津地区的所有建筑物,都要按照相当于现在的7度抗震设防。此后,由于1966年邢台地震以后,各地大地震连续不断,如1967年河间地震,1969年渤海地震,1970年云南通海地震……
作者 周炳章
出处 《城市住宅》 2008年第6期22-25,共4页 City &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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