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标准化法》和《实施条例》对企业执行标准作了如下规定:'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际准化要求'、'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国家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科研和发展等行为。企业根据标准的规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技术条件的要求,为此目的有时需改进工艺、增加规格品种、更新或改进设备。这些行为有的是自觉的,但有些工作却是'强制性'的。这种'强制性'从宏观上看是合理的。
出处
《川化》
1997年第3期31-34,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