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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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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关于两个文件的执行范围 (一)运输项目中,试点政策不适用于国际海运。 (二)金融服务项目中,试点政策包括担保费,但不包括利息。 二、关于税务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汇发[1999]37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试点期间不作变动。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73-73,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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