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我局自2006年1月起,对辖区内原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再次资格确认,对获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继续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重新核发了《行政许可决定书》;对辖区内申请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实施了经营资格许可,对取得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核发了《行政许可决定书》。
出处
《首都医药》
2008年第13期27-3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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