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鼓励民营医院发展,2000年,八部委出台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随后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一定的免税优惠。而按照国家3年免税期的规定,如今大部分民营医院都进入了纳税期。围绕着民营医院该不该纳税这一话题,社会各界一直在争论。近日,本刊记者亦邀请了包括医药行业在内的社会各行业专家、学者就此话题展开了辩论。
出处
《首都医药》
2008年第13期35-36,共2页
Capital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