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刑事预审程序根源于英国。英国预审程序的产生和发展与大陪审团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大陪审团被废除后,治安法官成为唯一负责预审的主体。预审程序在英国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英国预审程序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权力主体主要是非专业法官;适用范围主要是可诉罪;控辩双方申请或法官依职权均可以启动预审程序;有书面预审和言词预审两种方式;审查内容主要是控方证据;预审可以开庭或不开庭的程序进行;预审终结应当作出是否交付审判的裁定;控方对裁定不服可申请救济而辩方无权申请救济。英国由治安法官负责预审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尽管我国不宜引进,但其预审程序改革对提高诉讼效率的追求以及通过预审提高重罪案件的起诉质量则值得借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在充分考察借鉴有关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建构科学合理的预审程序。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47-50,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青年项目"侦诉协作机制研究"的前期成果之一(06sfb3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