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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运货物”的三要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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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底某外贸公司以“美国进口商未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备案”原因,以“全免”方式申报进口退运货物“千高丽参片”,共计40公斤,申报总价1000美元;2007年3月10日某木制工艺品有限公司,将原出口日期分别为2005年3月20日和2005年3月23目的“杨木木线”,以“全免”方式申报部分退运进口,共计54.05立方米,申报总价58810.23美元。上述两种情况下的“退运货物”申报是否正确呢?
作者 郭杰
机构地区 大连海关
出处 《中国海关》 2008年第1期87-8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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